2002年1月1日 星期二

組織章程

慈濟大學快樂健康社組織章程
民國849月訂立
民國888月修改之
民國934月修改之
民國955月修改之
民國974月修改之
民國10112月修改之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全名為「慈濟大學快樂健康社」,對外簡稱「慈大快健社」,
對內簡稱「快健社」。
第二條(原則) 本章程依據慈濟大學課外活動組指導綱要制定。
第三條(宗旨) 本社以培養領導人才,激發個人潛能,藉由活動凝聚社員向心力。
第四條(社址) 本社社址設於慈濟大學(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1)

第一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社員資格) 凡慈濟大學在學學生,且具有服務熱忱勇於承擔,樂於配合者均得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社員權利) 本社社員得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 出席本社所召開之任何社員大會。
二、 參與本社活動。
三、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 優先參與本社之活動並享有活動費用優待之權利
第七條(社員義務) 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二、 繳納社費。
三、 參與本社各項活動。
四、 擔任本社所派之職務。

第二章  社團組織
第一節 社員大會
第八條(成員)
  本社之社員為社員大會之當然成員。指導老師、顧問、相關人員依需要得邀請列席參與。列席人員擁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九條(最高權力機構)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議決案為最高原則,幹部會議議決案不可牴觸,牴觸者無效。
第二節 社長
第十條(任期)
 一、本社設社長一人,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前項任期一年謂新學年開始至該學年結束。
 三、因罷免案或社長因故無法繼任時,新選舉出之新社長任期為該原社長之任期屆滿為止,不受第一項的任期一年影響。  
第十一條(被選舉資格)
  本社社長候選人資格如下列各款:
一、凡本社之社員均具有社長候選人之資格。
二、社長候選人必需由社員於社員大會中提名並說明提名原因,且經三人以上附議,始得競選社長。
第三節副社長
第十二條(任期)
  本社於社長之下設副社長一人,任期一年,新社長可重複聘任之。得依社團所需適時增補。
第十三條(資格任用)
  本社副社長候選人資格如下列各款:
一、凡本社之社員均具有副社長候選人之資格。
二、副社長候選人必需由社員於社員大會中提名並說明提名原因,且經三人以上附議,始得競選副社長。
第四節 職務分組
第十四條(分組)
  本社設活動、總務、公關、文書、器材等五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上述之各組為常設性組織,但社長得依社團需要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增減組別。
第十五條(組長)
  各組組長得由社長自行遴聘產生,對社長負責。
第五節 其他
第十六條(指導老師及顧問)
  為應本社發展之需要,本社得聘任指導老師及顧問若干人,就其學識及經驗對本社提供指導與建議。
  指導老師、顧問由社長提出名單,經幹部會議決議後,聘任之。
第三章  職權
第十七條(社員大會職權)
  本社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列各款: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社長。
三、議決預算及決算。
四、對本社提各項建議案。
五、變更社名、社團組織。
第十八條(社長職權)
一、綜理本社社務。對外代表本社,對內主持與維持各項社務運作。
二、策劃學年度活動計劃,並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確保社務推行。
三、掌理全社財務的預算及使用。
四、若因社務之特別需要,得以增設壹至貳個組別以利社務運作。
第十九條(副社長職權)
  本社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推動社務,訂定社團行事曆。社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社長代行社長職權。
第廿條(活動組職權)
  一、各項活動負責人之分配及監督活動策劃與進度
二、各類活動以及課程之編排、企畫與執行
三、彙整及更新講師資料庫
四、製作各類活動回饋單及統整、製作量表
第廿一條(總務組職權)
一、社費收支、管理、明細
二、經費收支、管理、明細
三、製作預、決算、明細
四、製作活動經費核銷及繳交至課外活動組
第廿二條(公關組職權)
一、社員通訊錄之製作
二、各項活動之邀請卡寄發
三、社內家族名單分配及提醒家長舉辦家聚活動聯繫感情
第廿三條(文書組職權)
一、活動檔案彙整、製作及管理歷屆社團檔案
二、活動宣傳工作(海報、宿宣、網宣、邀請卡、感謝卡等)之分配及監督
三、製作各式檔案格式(企劃書、會議記錄、簽到表等)
四、常會會議記錄及活動課程記錄
第廿四條(器材組職權)
一、建立社內器材清單及社內外器材借用辦法
二、負責社內外器材借用、歸還
三、庫房器材位置規劃管理、器材維護及採買
第廿五條  本社幹部由現任社長採內閣方式產生,幹部組成與執掌,依本章程
宗旨為最高實施原則。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六條(會議)
  本社社團會議分別如下列各款:
一、社員大會。
二、幹部會議。
三、活動行前會議。
  除前項之三款會議外,社長可依社團需要自行召開其他會議。
第廿七條(社員大會)
  本社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並擔任會議主席。
  社長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副社長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副社長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組長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社長、副社長、組長均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社員自行推派資深社員一人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第廿八條(會期與開會條件)
  本社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時數不得少於一小時,必須由應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人數出席始得召開;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應出席人數為全體社員人數扣除正式請假人數為之。
第廿九條(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臨時社員大會之召開由幹部會議決議召開,或由社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召開。當社長收到提案後,公告三天,並於兩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可延期一週,唯不可超過一個月。
  開會條件同本章程第廿八條,唯開會時數不限。
第卅十條(幹部會議)
  本社幹部會議視需要由社長隨時召開之,幹部必須出席三分之二始得召開。
第卅一條(活動行前會議)
  本社活動行前會議視需要由活動負責人隨時召開之。
第卅二條(會議記錄)
  所有會議召開必須有文書製作會議記錄,並須經主席過目簽名,始得完備,具會議效力。

第五章  選舉、罷免、表決
第一節 選舉
第卅三條(選舉之方法)
  本社選舉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唯必要時可採責任制之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卅四條(選舉社長)
  本社社長選舉於該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由社員大會選舉出下一屆社長。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最遲於第二學年開始前選出。
  社長因罷免案或因故無法繼任行使職權時,應於兩週內由副社長召開臨時大會,重新選舉新任社長。唯原社長任期只剩兩個月時,由副社長代理其職務,至任期屆滿結束,不再另行選舉。
  前項召開之臨時大會不受本章程第廿八條之約束。
第卅五條(當選條件)
  本社新社長之當選採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投票表決,而獲得出席人數表決三分之二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節 罷免
第卅六條(罷免之方法)
  本社罷免之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責任制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卅七條(罷免社長)
  本社社長之罷免每學期均可行之,唯必須在社員大會始得罷免,且若罷免案未通過,該學期不得再重提罷免案。
第卅八條(罷免條件)
  如社長及相關幹部有下列事項之行為,依法罷免之。
  一、損及全體社員之權力
二、損及社團之名譽。
三、未能確實推行其職務。
第卅九條(同意罷免條件)
  本社社長之罷免案須經本社幹部四分之三提議,或社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議,始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表決。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表決四分之三同意後,始得罷免。社長於罷免同意後三日內停止職權,由副社長代理社長職務,至下任社長選出為止。
  前項之臨時社員大會由副社長收到提案後,公告五日,於兩週內召開,不受本章程第廿八條之約束。
第三節 表決
第卅九條(表決之方法)
  本社會議表決可採下列各款方式:
一、舉手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唱名表決。
四、記名投票表決。
五、無記名投票表決。
  前項各款表決方式,除表決案有特別規定表決方式外,由主席視表決案選用適合之表決方式。
第四十條(議案表決)
  本社會議提案、建議案表決,必須會議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成為有效案。
  除有特別明定之提案、建議案不受本條第一項通過人數規定外,其餘各項提案、建議案,均受本條第一項約束。

第六章 經費
第四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列各款:
一、本社社員繳交之社費、活動費用。
二、非社員繳交之活動費用。
三、本校社團補助經費。
四、其他收入費用。
第四十二條(社費)
  本社社員繳交之社團費用金額、年限,由幹部會議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社費退費機制)
本社社費退費情況如下列各款:
一、繳納社費後,除遇重大事故或休學、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二、符合退費條件者,本社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已繳納之社費。
本社並依下列比例進行退費:
1.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退費者,得以全額退費。
2.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社費。
3.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社費。
4.惟開學後已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第四十四條(公佈)
  本社收支經費帳目於交接前整理妥善,並視需要隨時於幹部會議中提出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辦事細則)
  本社各項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另定之。
第四十六條(組織章程)
  本社組織章程與校規、大學法牴觸者無效。
第四十七條(原則)
  修改組織章程不可違反本社社團宗旨、原則,及有損社團、社員權利和聲譽。
第四十八條(修改方式)
  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幹部會議開會決議之後,送社員大會追認,經社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相關連結:組織章程對照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