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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提案單-增訂社費退費制度01


提案單
提案人:楊佳寧

案     由:100學年社團評鑑評審建議增訂,參考各大專院校服務性社團  
                 章 程,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故建議增訂之。

建議方案:
1.繳納社費後,除遇重大事故或休學、退學、轉學外,
  不得要求退費。
2.符合退費條件者,本社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
   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已繳納之社費。
   本社並依下列比例進行退費:
l  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退費者,得以全額退費。
l  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社費。
l  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社費。
l  惟開學後已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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