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快樂健康社

2002年1月1日 星期二

組織章程

慈濟大學快樂健康社組織章程
民國849月訂立
民國888月修改之
民國934月修改之
民國955月修改之
民國974月修改之
民國10112月修改之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全名為「慈濟大學快樂健康社」,對外簡稱「慈大快健社」,
對內簡稱「快健社」。
第二條(原則) 本章程依據慈濟大學課外活動組指導綱要制定。
第三條(宗旨) 本社以培養領導人才,激發個人潛能,藉由活動凝聚社員向心力。
第四條(社址) 本社社址設於慈濟大學(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1)

第一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社員資格) 凡慈濟大學在學學生,且具有服務熱忱勇於承擔,樂於配合者均得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社員權利) 本社社員得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 出席本社所召開之任何社員大會。
二、 參與本社活動。
三、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 優先參與本社之活動並享有活動費用優待之權利
第七條(社員義務) 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
二、 繳納社費。
三、 參與本社各項活動。
四、 擔任本社所派之職務。

第二章  社團組織
第一節 社員大會
第八條(成員)
  本社之社員為社員大會之當然成員。指導老師、顧問、相關人員依需要得邀請列席參與。列席人員擁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九條(最高權力機構)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議決案為最高原則,幹部會議議決案不可牴觸,牴觸者無效。
第二節 社長
第十條(任期)
 一、本社設社長一人,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前項任期一年謂新學年開始至該學年結束。
 三、因罷免案或社長因故無法繼任時,新選舉出之新社長任期為該原社長之任期屆滿為止,不受第一項的任期一年影響。  
第十一條(被選舉資格)
  本社社長候選人資格如下列各款:
一、凡本社之社員均具有社長候選人之資格。
二、社長候選人必需由社員於社員大會中提名並說明提名原因,且經三人以上附議,始得競選社長。
第三節副社長
第十二條(任期)
  本社於社長之下設副社長一人,任期一年,新社長可重複聘任之。得依社團所需適時增補。
第十三條(資格任用)
  本社副社長候選人資格如下列各款:
一、凡本社之社員均具有副社長候選人之資格。
二、副社長候選人必需由社員於社員大會中提名並說明提名原因,且經三人以上附議,始得競選副社長。
第四節 職務分組
第十四條(分組)
  本社設活動、總務、公關、文書、器材等五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上述之各組為常設性組織,但社長得依社團需要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增減組別。
第十五條(組長)
  各組組長得由社長自行遴聘產生,對社長負責。
第五節 其他
第十六條(指導老師及顧問)
  為應本社發展之需要,本社得聘任指導老師及顧問若干人,就其學識及經驗對本社提供指導與建議。
  指導老師、顧問由社長提出名單,經幹部會議決議後,聘任之。
第三章  職權
第十七條(社員大會職權)
  本社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列各款: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社長。
三、議決預算及決算。
四、對本社提各項建議案。
五、變更社名、社團組織。
第十八條(社長職權)
一、綜理本社社務。對外代表本社,對內主持與維持各項社務運作。
二、策劃學年度活動計劃,並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確保社務推行。
三、掌理全社財務的預算及使用。
四、若因社務之特別需要,得以增設壹至貳個組別以利社務運作。
第十九條(副社長職權)
  本社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推動社務,訂定社團行事曆。社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社長代行社長職權。
第廿條(活動組職權)
  一、各項活動負責人之分配及監督活動策劃與進度
二、各類活動以及課程之編排、企畫與執行
三、彙整及更新講師資料庫
四、製作各類活動回饋單及統整、製作量表
第廿一條(總務組職權)
一、社費收支、管理、明細
二、經費收支、管理、明細
三、製作預、決算、明細
四、製作活動經費核銷及繳交至課外活動組
第廿二條(公關組職權)
一、社員通訊錄之製作
二、各項活動之邀請卡寄發
三、社內家族名單分配及提醒家長舉辦家聚活動聯繫感情
第廿三條(文書組職權)
一、活動檔案彙整、製作及管理歷屆社團檔案
二、活動宣傳工作(海報、宿宣、網宣、邀請卡、感謝卡等)之分配及監督
三、製作各式檔案格式(企劃書、會議記錄、簽到表等)
四、常會會議記錄及活動課程記錄
第廿四條(器材組職權)
一、建立社內器材清單及社內外器材借用辦法
二、負責社內外器材借用、歸還
三、庫房器材位置規劃管理、器材維護及採買
第廿五條  本社幹部由現任社長採內閣方式產生,幹部組成與執掌,依本章程
宗旨為最高實施原則。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六條(會議)
  本社社團會議分別如下列各款:
一、社員大會。
二、幹部會議。
三、活動行前會議。
  除前項之三款會議外,社長可依社團需要自行召開其他會議。
第廿七條(社員大會)
  本社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並擔任會議主席。
  社長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副社長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副社長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組長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社長、副社長、組長均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社員自行推派資深社員一人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第廿八條(會期與開會條件)
  本社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時數不得少於一小時,必須由應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人數出席始得召開;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應出席人數為全體社員人數扣除正式請假人數為之。
第廿九條(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臨時社員大會之召開由幹部會議決議召開,或由社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召開。當社長收到提案後,公告三天,並於兩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可延期一週,唯不可超過一個月。
  開會條件同本章程第廿八條,唯開會時數不限。
第卅十條(幹部會議)
  本社幹部會議視需要由社長隨時召開之,幹部必須出席三分之二始得召開。
第卅一條(活動行前會議)
  本社活動行前會議視需要由活動負責人隨時召開之。
第卅二條(會議記錄)
  所有會議召開必須有文書製作會議記錄,並須經主席過目簽名,始得完備,具會議效力。

第五章  選舉、罷免、表決
第一節 選舉
第卅三條(選舉之方法)
  本社選舉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唯必要時可採責任制之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卅四條(選舉社長)
  本社社長選舉於該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由社員大會選舉出下一屆社長。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最遲於第二學年開始前選出。
  社長因罷免案或因故無法繼任行使職權時,應於兩週內由副社長召開臨時大會,重新選舉新任社長。唯原社長任期只剩兩個月時,由副社長代理其職務,至任期屆滿結束,不再另行選舉。
  前項召開之臨時大會不受本章程第廿八條之約束。
第卅五條(當選條件)
  本社新社長之當選採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投票表決,而獲得出席人數表決三分之二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節 罷免
第卅六條(罷免之方法)
  本社罷免之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責任制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卅七條(罷免社長)
  本社社長之罷免每學期均可行之,唯必須在社員大會始得罷免,且若罷免案未通過,該學期不得再重提罷免案。
第卅八條(罷免條件)
  如社長及相關幹部有下列事項之行為,依法罷免之。
  一、損及全體社員之權力
二、損及社團之名譽。
三、未能確實推行其職務。
第卅九條(同意罷免條件)
  本社社長之罷免案須經本社幹部四分之三提議,或社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議,始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表決。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表決四分之三同意後,始得罷免。社長於罷免同意後三日內停止職權,由副社長代理社長職務,至下任社長選出為止。
  前項之臨時社員大會由副社長收到提案後,公告五日,於兩週內召開,不受本章程第廿八條之約束。
第三節 表決
第卅九條(表決之方法)
  本社會議表決可採下列各款方式:
一、舉手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唱名表決。
四、記名投票表決。
五、無記名投票表決。
  前項各款表決方式,除表決案有特別規定表決方式外,由主席視表決案選用適合之表決方式。
第四十條(議案表決)
  本社會議提案、建議案表決,必須會議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成為有效案。
  除有特別明定之提案、建議案不受本條第一項通過人數規定外,其餘各項提案、建議案,均受本條第一項約束。

第六章 經費
第四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列各款:
一、本社社員繳交之社費、活動費用。
二、非社員繳交之活動費用。
三、本校社團補助經費。
四、其他收入費用。
第四十二條(社費)
  本社社員繳交之社團費用金額、年限,由幹部會議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社費退費機制)
本社社費退費情況如下列各款:
一、繳納社費後,除遇重大事故或休學、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二、符合退費條件者,本社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已繳納之社費。
本社並依下列比例進行退費:
1.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退費者,得以全額退費。
2.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社費。
3.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社費。
4.惟開學後已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第四十四條(公佈)
  本社收支經費帳目於交接前整理妥善,並視需要隨時於幹部會議中提出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辦事細則)
  本社各項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另定之。
第四十六條(組織章程)
  本社組織章程與校規、大學法牴觸者無效。
第四十七條(原則)
  修改組織章程不可違反本社社團宗旨、原則,及有損社團、社員權利和聲譽。
第四十八條(修改方式)
  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幹部會議開會決議之後,送社員大會追認,經社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相關連結:組織章程對照表

快樂健康社功能編組及職掌

組織架構圖


各組職掌

組 別
工 作 項 目
社長
1.      綜理本社社務。對外代表本社,對內主持與維持各項社務運作。
2.      策劃學年度活動計劃,並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確保社務推行。
3.      掌理全社財務的預算及使用。
4.      若因社務之特別需要,得以增設壹至貳個組別以利社務運作。
副社長
1.   本社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推動社務,訂定社團行事曆。
2.   社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社長代行社長職權。
活動組
1.   各項活動負責人之分配及監督活動策劃與進度
2.   各類活動以及課程之編排、企畫與執行
3.   彙整及更新講師資料庫
4.   製作各類活動回饋單及統整、製作量表
文書組
1.   活動檔案彙整、製作及管理歷屆社團檔案
2.   活動宣傳工作(海報、宿宣、網宣、邀請卡、感謝卡等)之分配及監督
3.   製作各式檔案格式(企劃書、會議記錄、簽到表等)
4.   常會會議記錄及活動課程記錄
器材組
1.   建立社內器材清單及社內外器材借用辦法
2.   負責社內外器材借用、歸還
3.   庫房器材位置規劃管理、器材維護及採買
公關組
1.   社員通訊錄之製作
2.   各項活動之邀請卡寄發
3.   社內家族名單分配及提醒家長舉辦家聚活動聯繫感情
總務組
1.   社費收支、管理、明細
2.   經費收支、管理、明細
3.   製作預、決算、明細
4.   製作活動經費核銷及繳交至課外活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