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次數:第5次
二、修訂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三、修訂條號:第六章第四十三條至第七章第四十七條
四、修訂會議紀錄(含簽到表):請參閱第101學年第1學期期末社員大會會議紀錄。
五、修訂原因:為保障社員之權益,使健全社團組織章程,故訂定社費退費機制。
※修訂條文說明:
表格之中,劃底線:表「修改」、劃刪除線:表「刪除」)
修正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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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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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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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社社費退費情況如下列各款:
一、繳納社費後,除遇重大事故或休學、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二、符合退費條件者,本社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已繳納之社費。
本社並依下列比例進行退費:
1.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退費者,得以全額退費。
2.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社費。
3.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社費。
4.惟開學後已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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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條文。
二、以公平正義為原則,增訂社會退費機制,以保障社員退社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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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本社收支經費帳目於交接前整理妥善,並視需要隨時於幹部會議中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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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社收支經費帳目於交接前整理妥善,並視需要隨時於幹部會議中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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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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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本社各項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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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本社各項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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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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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本社組織章程與校規、大學法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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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本社組織章程與校規、大學法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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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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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修改組織章程不可違反本社社團宗旨、原則,及有損社團、社員權利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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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修改組織章程不可違反本社社團宗旨、原則,及有損社團、社員權利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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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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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幹部會議開會決議之後,送社員大會追認,經社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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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幹部會議開會決議之後,送社員大會追認,經社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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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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